星撮婚礼平台
发票开具规则(商家通用版)
版本号:V1.2
生效日期:2026年08月05日
公示位置:商家后台 / 官网 / 平台指定入口
发布主体:云南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星撮婚礼平台”
提示:本规则与《商家入驻协议/合作协议》共同适用。平台依法在法定位置持续公示本规则,并可通过官网、公众号/服务号、商家后台、规则链接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供查阅;商家提出需要时,平台可单独发送。商家签署、主动勾选/点击同意或完成相关页面确认,可作为其同意当时有效版本的记录;后续更新按照第七章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一、为保障平台交易合规,明确商家开票与纳税义务,降低平台及商家税务与法律风险,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用于平台履行发票与税务合规的告知义务,不构成平台对商家提供税务代理、代办或代缴税承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星撮婚礼平台的商家/服务商(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工作室、自然人等)。
二、本规则适用于商家通过平台产生的全部交易与结算场景,包括普通商家直接销售订单、星选婚礼套餐平台统一销售结算、商家直接销售结算(含合单支付)及混合结算等场景。
三、商家同时参与平台不同产品、活动或交易模式的,应同时遵守本规则及对应专项约定;如有冲突,按照主协议、酒店等专项合作协议、双方有效书面确认、订单或子订单支付前展示及本规则确定的适用顺序处理,不以抽象的“更严格”口径当然改变真实交易关系。
四、本规则仅规范开票、结算材料、对账口径与风险提示等事项,不涉及对外价格、分账比例等商业信息披露。
第三条 与其他规则的关系与适用顺序
说明:本规则所称“主协议”,指商家与平台签署的《商家入驻协议/合作协议》及其补充文件。
一、本规则为《商家入驻协议/合作协议》项下的开票与税务合规专项规则,重点规范开票主体、开票责任、结算材料、对账口径与相关风险提示;主协议已明确的合作关系、费用结构、结算授权等事项,不在本规则重复展开。
二、如本规则与主协议或双方有效书面确认的补充文件不一致,以主协议或补充文件为准;酒店等特殊业务事项同时适用专项合作协议,专项协议与通用规则不一致的,以专项协议为准。具体订单的销售方、收款结算路径、开票方及售后责任,应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结合客户支付前可见的订单或子订单页面、对客合同、支付记录及有效结算约定综合确定;对账单/结算单存在明显差错的,应据实更正。
第四条 术语说明
一、平台:指云南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星撮婚礼平台”(含平台运营主体及其授权的收款/开票主体、分支机构等)。
二、商家/服务商:指入驻平台、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客户:指通过平台下单、支付或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或企业客户。
四、订单确认/服务完成:以订单状态显示、对账单确认或平台规则认定为准。
五、星选婚礼套餐:指平台以“星选婚礼套餐”等名称组织展示、整合或促成交易的组合类婚庆服务。具体订单可采用平台统一销售结算、商家直接销售结算(含合单支付)或两种路径并存的混合结算。
六、平台统一销售结算:具体订单、对客专项合同或客户支付前页面明确平台为套餐整体或相关项目的销售方/服务承接方,由平台向客户收款并开具发票;商家按与平台确认的真实结算金额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向平台开具发票或提供合法结算材料。
七、商家直接销售结算:商家作为对应订单或子订单的直接销售方,客户对应款项按照支付机构规则进入或记入商家账户;商家按实际销售金额向客户开票,平台就收取的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依法向商家开票或提供合法票据。
八、合单支付:客户一次支付对应多个订单或子订单的支付方式。合单支付不改变各订单或子订单的实际销售方、履约方、售后责任主体及开票义务。
九、混合结算:同一套餐或组合订单中,部分项目适用平台统一销售结算,部分项目适用商家直接销售结算;各项目分别按照真实交易关系开票。
十、差额结算:采用差额方式计收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时,客户就对应订单或项目的实际成交金额减去商家应结算金额的差额,为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同一订单或同一差额已按该性质计收的,不得重复收费或重复开票。
第五条 平台开票信息(公示信息)
一、平台目前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
二、如客户或商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殊票种,以平台届时支持范围、订单规则及税务规定为准。
三、平台(当前公示)开票信息如下:
1、单位名称:云南天王星科技有限公司
2、税号:91530102MAC2CH213K
四、平台可能因业务与合规需要启用不同收款/开票主体(如分支机构或授权主体),具体以订单页面、对账单及平台公示为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商家义务
第一条 开票与纳税基本原则
一、开票义务:商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二、纳税义务:无论客户是否要求开票,商家均应依法记账、申报并缴纳税款(未开票≠不纳税)。
三、真实一致: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一致(项目、金额、时间、交易对象等),不得虚开、代开、拆分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谁销售谁开票:谁作为具体订单或子订单的实际销售方并取得对应销售对价,谁就应就其实际销售额依法履行对客开票与纳税义务。订单页面、对客合同、实际收款结算、履约和开票安排应当一致;相关记录不一致的,应按真实交易关系核验更正,不得仅以商家净到账金额或单一系统字段改变销售额和开票主体。
第二条 商家配合义务
一、商家应确保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具备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能力(自开或依法代开)。
二、商家应在本规则、订单页面或双方有效约定载明的合理期限内提交开票信息及材料(含电子发票、代开回执、完税凭证/缴税记录等),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商家应配合处理开票相关问题(补充信息、红冲、重开、补开等),并自行承担因其原因导致的投诉、税务风险及费用。
四、平台可通过商家后台、站内信、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合同条款等方式提示开票与纳税要求;商家应及时查收,并在本规则、订单页面、通知或双方有效约定载明的合理期限内处理。
第三章 支付通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与对账口径
第一条 支付通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说明
一、客户通过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在平台内完成支付的,可能产生支付机构收取的支付通道服务费,具体费率、计费对象及承担方式以支付机构规则、真实资金路径及双方有效约定为准。未经明确约定,不得将依法或依交易性质应由平台承担的费用转由商家承担。
二、平台当前支付通道可采用“备付金先扣费、对账分摊、结算扣回补足”方式。商家直接销售结算项目中,平台实际代垫且双方已明确由商家承担的通道服务费,可按真实代垫金额从商家应收款中扣回;平台统一销售结算项目中,通道服务费原则上由作为销售收款方的平台承担,除非双方就特定费用另有清晰、有效约定。各项费用均应在对账单/结算单中分别列示。
三、平台将在对账单中列示每笔/每期通道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与扣回金额;各方以对账单作为结算依据。
四、平台向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或者实际代垫并按约向商家收取支付通道服务费的,应依据真实业务依法向商家开具相应发票或提供合法票据。支付机构直接向商家收取或已由商家承担的同一笔费用,不得重复计入平台服务费或再次收费。
第二条 对账与差额(通用规则)
一、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及支付通道服务费等费用,应依据主协议、专项合作协议、双方有效商务确认及据此生成的对账单/结算单执行;账单与有效约定或真实交易记录不一致的,应核验更正。
二、任何开票与结算均应以真实交易、订单规则及对账单数据为基础;不得为匹配票据而倒推金额或虚构项目。
第四章 不同交易场景下的开票责任
第一条 开票主体确定原则(非常重要)
一、每笔订单或子订单的开票主体应与实际销售方、对客合同、客户支付前页面、实际收款结算和履约安排保持一致。订单页面、付款页面、对账单或结算页面是重要核对依据,但不得与真实交易关系相矛盾。
二、商家不得擅自更改开票主体或开票路径;如对开票主体有疑问,应先向平台咨询确认。
第二条 场景A:客户直接付款至商家账户(普通模式)
一、客户直接向商家付款且商家为实际销售方的,由商家按对应订单或子订单的实际销售金额依法向客户开具发票;具体开票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订单页面或双方有效约定执行。因税务系统维护、客户信息不完整、红冲重开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具的,商家应及时说明并依法处理。
二、商家自行承担与其销售收入相关的记账、申报、纳税义务。
第三条 场景B:商家直接销售结算(含平台支付、分账及合单支付)
一、商家作为对应订单或子订单的直接销售方时,应按该订单或子订单的实际销售金额依法向客户开具发票。合单支付仅是支付方式,不改变各子订单实际销售方的开票义务。
二、商家实际到账金额因支付通道服务费、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退款回补等扣减发生变化的,不影响商家按对应订单或子订单实际销售金额依法开票与纳税;相关扣减应在对账单/结算单中分别列明,净到账金额不得被错误认定为销售额。
三、如具体订单或项目明确由平台作为销售方/服务承接方并符合真实交易安排的,则按本章第四条执行;混合结算按本章第六条分项处理。
第四条 场景C:星选婚礼套餐——平台统一销售结算
一、适用说明:具体订单、对客专项合同或客户支付前页面明确由平台作为星选婚礼套餐整体或相关项目的销售方/服务承接方,由平台统一向客户收款并开具发票时,适用本条。
二、对客户开票:由平台按客户需求向客户开具套餐总金额发票。套餐参与商家对该笔订单无需另行向客户开票。
三、对平台开票:商家应按其与平台确认的真实服务结算金额向平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或提供依法合规的结算材料。支付通道服务费、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另行列示项目,不得无依据从商家真实结算金额中扣减后再作为商家开票金额。
四、开票周期:原则上可按月汇总开票,订单或双方另有有效约定的可按单开票。商家应在对账确认后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开票并提交。
五、结算规则(尾款机制):在未收到商家发票及相关材料前,平台对该商家的当期或当笔真实应结算金额可按约最多预先支付80%;收到合法有效发票及必要材料后,再按对账单/结算单结清剩余款项。支付通道服务费等费用应另行列示并按有效约定处理,不当然改变商家就真实结算金额开票的口径。
六、在本场景下,商家向平台开具发票或提供结算材料的金额,以双方确认的真实服务结算金额为准;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支付通道服务费等应按各自性质和真实交易路径另行列示、开票及入账,不得重复开票或重复收费。
七、尚未完成支付机构进件、无法直接结算或受系统能力限制的商家或项目,可继续采用平台统一销售结算;具体销售方、开票方和结算口径应在客户支付前页面、对客合同及双方结算约定中保持一致。
八、因平台自主补贴或优惠导致客户实际成交金额低于商家已确认结算金额的,原则上不得据此降低商家结算金额;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补贴金额及承担方应在订单、活动规则或对账记录中可核验。
九、自然人代开发票及完税资料
1、自然人商家如需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提供代开回执、完税凭证/缴税记录等材料;如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为0,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或系统显示的0税额凭证/截图等。
2、自然人代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由自然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平台不代缴个人所得税。
3、平台为合规留痕与结算入账需要,可对单笔/当期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800元的自然人商家,要求提交完税凭证或0税额凭证;该金额阈值为平台资料留存与风控口径,不构成税法解释,最终以税务机关规定与核定结果为准。
第五条 场景D:星选婚礼套餐——商家直接销售结算(含合单支付)
一、适用说明:商家作为对应商品或服务的直接销售方,客户通过普通订单、合单支付或支付机构支持的其他方式付款后,对应款项按照支付机构规则进入或记入商家账户时,适用本条。
二、对客户开票:各商家应按其对应订单或子订单的实际销售金额分别依法向客户开具发票;商家净到账金额不同,不改变其实际销售额。
三、平台开票:平台按照提点、固定金额、差额结算或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收取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并依法就实际收取的该项费用向商家开具发票或提供合法票据。采用差额结算的,客户实际成交金额减去商家应结算金额的差额,即为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四、在本场景下,除平台另行向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真实业务外,商家无需就其直接向客户销售的成交金额向平台开具成本发票。
第六条 场景E:混合结算
一、同一星选婚礼套餐或组合订单同时包含平台统一销售结算项目和商家直接销售结算项目的,各项目应分别按照本章第四条、第五条确定对客开票、商家向平台开票及平台向商家开具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发票的责任。
二、客户一次合单支付不改变各项目的实际销售方和开票义务;平台、商家不得就同一销售金额重复向客户开票,也不得就同一差额或同一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重复收费、重复开票。
第五章 开票申请时效、补开票与处理流程
第一条 开票申请时效(平台系统支持口径)
一、客户可在服务完成、订单确认之日起半年(6个月)内,通过订单页/开票入口提交开票或补开票申请(平台将通过系统提示引导)。
二、客户提交完整开票信息且订单满足开票条件后,开票方应依法及时开具并发送;订单页面、活动规则或双方有效约定载明合理期限的,从其约定。
三、如因客户信息不全、税务系统维护、红冲重开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开票方应及时告知并保留沟通记录。
四、超过平台系统支持的申请期限(6个月)仍需开票/补开票的,客户可通过平台客服/工单提交协助申请;平台将协助转交或沟通处理,但是否可开及方式以税务规定与开票方实际可执行为准。
五、本条所述期限为平台受理与协作口径,不影响开票方依法履行开票与纳税义务。
第二条 开票信息与发票内容(通用要求)
一、发票抬头、税号、邮箱/收票信息等由客户提供并确认;开票方应确保信息录入准确。
二、发票项目名称应与实际服务一致(如主持、摄影摄像、化妆、新娘跟妆、婚礼策划执行、花艺布置、搭建等),不得开具与实际不符项目。
三、如发生退款、部分取消、金额调整、服务内容调整等,开票方应按税务规定办理红冲、重开或补开,并与客户及平台完成对账后处理。
第三条 补开发票(通用要求)
一、客户在下单或支付当时未提出开票需求,后续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补开票申请。
二、补开票申请时,客户应提供订单号、服务完成/订单确认信息及完整开票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开票方有权暂缓开票直至信息补齐。
三、如客户已超过平台系统支持的申请期限(6个月)提出补开票需求,客户可通过平台客服/工单提交申请,平台将协助转交或沟通处理(是否可开及方式以税务规定与开票方实际可执行为准)。
四、补开票涉及退款、部分取消、金额调整等情形的,开票方应按税务规定办理红冲、重开或补开,并与客户及平台完成对账后处理。
第六章 违约处理、风险承担与责任边界
第一条 商家未按要求开票/提交材料的处理
一、商家未依法或未按明确要求开票、提交材料,经提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且足以影响客户开票、平台结算或税务合规的,平台可依据主协议、本规则、订单事实、监管或支付机构要求,采取与影响程度、涉及订单及可能损失范围相匹配的暂停或暂缓相关结算、限制接单、下架相关服务、调整排序、暂停活动资格或终止合作等措施。除紧急处置外,平台应告知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影响范围及申诉渠道;风险消除后应解除不再必要的措施。
二、因商家违法、违约或存在过错,且与客户投诉、平台损失或监管责任具有因果关系的,商家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已经真实发生且有相应证据的合理损失;平台自身日常经营、一般监管配合或自身过错产生的成本,不得转由商家承担。
三、商家因不开发票、虚开、拒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税务处罚、滞纳金及其他责任,由商家自行承担。
第二条 平台告知义务与免责
一、平台通过本规则已对商家履行发票与税务合规的告知义务。
二、平台不代办或保证商家的实际开票、申报、纳税行为;因商家违法违规直接导致平台依法承担责任或发生损失的,平台可在商家责任范围内追偿实际发生且具有合理凭证的损失。平台依法应承担的平台经营者责任、平台自身作为销售方或开票方的责任及因平台自身过错产生的责任,不因本条免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生效与更新
一、本规则自平台公告载明的日期起生效。
二、平台制定或修改本规则,应依法在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规则信息或链接,保证商家和客户能够便利、完整阅览和下载;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如实归纳并合理处理意见,按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提前期限公示修改内容。对重大权益产生影响的,应依法进行显著提示并设置合理过渡期;商家不接受更新的,可在生效前或过渡期内停止使用受影响功能并申请退出,平台不得设置不合理障碍。平台应按照法定期限完整保存并提供历史版本,不得强制、诱导或默认商家同意增加义务、减损权益的更新。商家在新规则生效后继续使用受影响功能,仅可作为接受更新的证据之一;法律要求另行明确同意或涉及核心商务要素的,仍应另行确认。更新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第二条 解释与沟通机制
一、平台将对本规则作出解释说明,并在解释与执行中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与公平原则,充分听取商家合理意见。
二、如商家对规则条款或执行口径有疑问,可通过商家后台、客服或工单等渠道反馈;平台根据问题性质、事实核验和材料完整程度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并反馈,不作未另行明确的固定响应时限承诺。
三、如本规则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支付机构强制性要求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或要求;与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主协议为准;酒店等特殊业务事项同时适用专项合作协议,专项协议与通用规则不一致的,以专项协议为准;具体订单还应结合客户支付前可见的订单或子订单页面、对客合同及双方有效书面确认确定,不得以规则更新追溯改变既有订单的真实交易关系。